打印文档,来自:李志刚的博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转载自“侯律师工作室”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4日 16:57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就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所采用的组织形式而言,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有限合伙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制和契约制等类型。自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办法》颁布以来, 伴随着天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逐渐实施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地方性规范及其操作细则, 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实务中逐渐增多, 并成为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一种重要模式。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如法人制的创业投资企业), 其公司治理结构受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相比较而言, 《合伙企业法》则对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这直接导致实践中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形式多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为准, 但这也有可能给股权投资基金未来的运作带来新的挑战, 如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即是较好的例证。  

对此, 我们可选择不同的视角, 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各方对于其内部治理的诉求进行简要分析:  

GP视角  

就普通合伙人(GP)而言, 其选择与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立股权投资基金, 表明其对有限合伙内部治理结构存在明确的诉求, 获取的经营管理权和/或者投资决策权。该诉求不仅与其收益直接相关, 同时, 也契合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制度。实践中, 普通合伙人通常以下几种途径实现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投资决策权的诉求:  

1)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确定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范围, 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2)通过与成立后的有限合伙企业签署一份《委托管理合同》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受托行使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投资决策权;

3)通过在合伙企业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并占控制性席位, 以实现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LP视角  

就有限合伙人(LP)而言, 尤其是中国本土的有限合伙人而言, 出于对有限合伙制的不熟悉, 以及对于公司制商业运作的经验和自信, 其并不满足于目前《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人被动参与合伙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

因此, 诸多创新形式的治理结构模式应运而生。实践中, 有限合伙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其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治理, 甚至包括投资决策权:  

1)以《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事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需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事项为由, 要求组建合伙人大会制度, 以审阅并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的重大事项;

2参照《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 扩大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人大会的职权, 以实现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内部治理所施加的影响和限制, 例如将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纳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这样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人会议中行使一定的表决权;


3)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任命代表成员, 甚至要求对所投资项目享有否决权。当然, 有限合伙人通过上述形式或其他形式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治理也与其认缴的投资金额以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有关, 上述内容通常较容易出现在投资金额较大的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成立时参与的创始合伙人、以及具有政府背景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等。

两种诉求的融合及其可能产生的问题  

基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各有诉求, 而《合伙企业法》并未如《公司法》那样对内部治理机构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因此, 目前阶段, 中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多体现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磋商与妥协, 但在现有法制框架下, 上述磋商与执行也需注意以下事项:  

1有限合伙人不应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之所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这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更为重要的是,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可能会因其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事务而丧失, 甚至因其行为导致其向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避免内部治理的僵局。由于有限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经营决策权或投资决策权的介入及牵制, 导致各方最终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可能会形成僵局, 而该种僵局将会直接导致以投资运营决策为主的股权投资基金陷入不利的境地, 甚至给股权投资基金造成损失。因此, 当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存在僵局的可能时, 有必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僵局的解决机制或退出机制。如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配比适当人数的第三方独立专业人士、在合伙协议中适当约定内部治理僵局时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机制等。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财金学院网络工作室制作维护 联系电话:010-62512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