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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各类保险诈骗事件接踵而至。如今年71《中国保险报》就有两篇文章分别报道了北京大兴崔继国伙同情妇残忍杀死自己的奶奶、父亲、妻子与年近5岁的女儿案和吉林长春吉盛伟邦家具城火灾骗保案;714《检察日报》报道的四川彭山县杨爱平杀妻骗保案;715《法制日报》报道的武汉市王氏兄弟杀妻骗保案1213《武汉晚报》报道的特大杀人骗保案及因其附带出的价值150万港币的骗保案。类似的案件已不成为新闻了,但其所造成的恶果促使我们不得不对保险谋财案频频发生的事件引起高度重视。

 

一、           借保险谋财的案件存在于保险业的各个领域

    保险对危险的分散和保障社会生活安定的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然而,由于其具有价值补偿性及射幸性等特点,有时则被一些存有道德瑕疵的人当成了谋求不义之财的途径。如一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等等。可以说,借保险谋财的事件在保险业的各个领域都存在。

在财产保险领域,发生过的借保险谋财案种类繁多。笔者研究过的个案类型就包括:企业经营亏损,投保后放火诈骗保险金以弥补亏损;不是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却冒充保险车辆索赔,或车主故意销毁旧车辆以骗取保险赔款;借货物运输保险,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订立攻守同盟,骗取保险金;或虚构保险标的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保证骗取银行贷款;监守自盗谎报他人入室抢劫以谋取家庭财产保险赔款;产品责任事故重复保险索赔;等等。从企业财产保险到家庭财产保险,从运输工具保险到货物运输保险,从有形的财产损失保险到无形的责任与信用保证保险,无一领域不发生着借保险谋财的事件。

在人身保险领域,故意谋杀被保险人以获得保险金事件,甚至以杀害亲人来达到获得保险金目的,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等互相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而诈骗保险金;利用他人尸体假借被保险人死亡或被保险人自杀身亡以获得保险金给付;带病投保或没病装病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金给付;通过自残方式骗取伤残保险金赔偿;伪造有关证件(如身份、年龄、职业等证明)进行投保,以获得养老保险金等的给付;等等。可以说,从简易人身保险到人寿保险,从健康保险到意外伤害保险,各个人身保险领域也时常发生着形形色色的保险金诈骗案。

 

二、           保险谋财的结果及原因分析

保险本是对各种意外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社会化保障机制,其目的是以保证对灾害损失的补偿达到一个相当的水平。然而,一些人的道德缺失与诚信危机,使保险成了这些人谋取不义之财的工具,结果,保险不仅不能缓解或弥补灾害损失,反而带来了更大的灾难和损害。其表现在:一是保险谋财会使已有的物质财富灭失。要骗取保险赔偿,犯罪分子总是会想方设法制造事故,将保险财产破坏甚至毁灭,这是一种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不同性质的故意行为,其结果必然是带来大量的物质财富灭失。二是导致生命的无辜伤亡。由于金钱的驱动,一些人灭切人性的残害生命,包括他人的生命和自身的生命。三是社会不得安宁。许多物质财富因纵火、爆炸、车祸等毁灭性的破坏而灭失,一些生命无辜被害或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必然使社会陷入不安宁的状态。这就是借保险谋财所带来的可怕后果。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人敢于冒犯法律,无视生命的可贵而进行保险犯罪活动?揭开金钱的面纱,我们不得不承认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个人或社会道德的沦丧、诚信的缺失和保险机制的漏洞所致。

    第一,道德的沦丧。道德沦丧是指人们不顾一切地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对于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来说,参加保险是基于一定的风险转移意识,希望保险标的在受到损害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然而,因个人精神道德的差异,企图借保险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发不义之财的不道德行为大有人在,而且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残害生命,毁灭亲情。这是个人道德沦丧的极端表现。对于个人是如此,而对于有些单位或机构乃至有些行业的行为也相似:为了追求本单位的利益或本行业的利润,一些单位或机构或行业采取各种违法的手段骗取保险金。如企业经营不善,为了摆脱财务危机而通过破坏保险财产物资的数量和价值欺骗保险公司以获得大额的保险赔偿;有的医院开与治疗无关的药品,轻伤当重伤,小病当大病,没病当有病等,在加大病人痛苦的前提下,加大保险公司的赔偿成本,而使医院自身营业利润增加;再如有的单位开假证明、假发票,或提供假鉴定等让保险消费者骗取保险金,甚至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等等。这些或是职业、或是行业、乃至说是社会道德沦丧的具体表现。

    第二,诚信的缺失。信用以道德为基础,社会行为主体道德观念淡漠、社会道德欠佳甚至沦丧,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信用关系当然难以建立。没有相应的道德标准,缺乏强烈的道德意识,必然失去行为的规范,这就是一些人或单位在法律难以涉及的时候常常做出各种违背道德要求事情的原由——诚信缺失。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第三,保险机制存在漏洞。对于保险欺诈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归结于道德与诚信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要归因于保险本身的机制不健全。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商业保险更多的是注重保费收入的增加,保险领域的扩张,而对于保险欺诈行为根本不或很少予以重视,更谈不上很好地在保险领域进行长期的、不间断的反欺诈行动。例如,承保、理赔程序没有完全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保险诈骗者有机可乘;虽然借保险谋财的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常有发生,但除有命案的罪犯外,大都没有追究骗取保险金的刑事责任,其他案件的行为人,只是以拒绝赔偿或追回赔款了事,很少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保险谋财者的恶习膨胀;监督检查不力,威慑力量不强,甚至存在对保险业内部业务员内外勾结、合谋作假骗取赔款的行为姑息迁就;等等。保险内部制度的不健全、保险监督管理的不科学等,必然导致借保险谋财的事件越来越频繁地发生。

 

三、           解决借保险谋财问题的对策

借保险谋财,不是短期内由个别原因造成的暂时现象,而是由多种原因长期形成的一种恶性社会现象。对保险业而言,不解决保险欺诈犯罪问题,健康的保险市场就难以建立,做大做强保险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所以,必须采用相应的对策,花大力气来去除这一社会恶瘤。

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一是尽快健全保险市场的规则,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保险欺诈行为。二是在整顿治理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健全市场规则的同时,进行严格全面的科学管理,即积极推进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全方位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堵塞漏洞,谨防欺诈现象发生,培育良好的保险信用环境。三是进一步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借保险谋财的不法分子严惩不贷。四是运用电子化、信息化网络技术,依靠银行、证券、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保险信用监管。通过监管加大反欺诈行动的执行力度,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建立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虽然诚信归根到底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但道德义务的实现并不单单依赖于道德本身的力量。也就是说,还需要有一个外在的约束机制来调整和控制这种道德价值的取向,这就是法律制度。诚信不仅仅是道德的因素,也是法律的因素。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诚信体系之所以健全是由于其制度对诚信的反面——不诚信的规制力很强大。一个人完全可以置道德义务于不顾,但他无法承受的是违反这种道德义务所要面临的举步维艰的困境。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完善我国现有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必须严格执法,防止“法律白条”现象的发生,从而对各种保险欺诈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再次,加强道德建设,强化道德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为培育良好信用关系提供思想基础。只要社会各行为主体无论个人或者团体有了强烈的道德意识和系统的道德标准,必然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恪守起码的诚信原则,就会十分珍惜自己和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我们应该在抓好诚信法制建设的同时,不放松道德建设,保障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必须严格处罚机制。对借保险谋财案,不仅应当让违法犯罪者退还赔偿,而且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严格执法,让保险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者遭到经济损失与刑事审判,才有可能真正纠正失范的保险市场。

发表时间:2005年12月13日 12点36分 星期二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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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道德与诚信的缺失:保险谋财案件带来的思考 彬彬 于 2006-3-16 15:56:0 发布评论如下:
从实质上揭示了社会的一些现象,同时也教育和呼于社会各界人事.从自己做起崇尚道德情操.作道德人.为我们下一代教育打下一个基础,我赞同要好好搞一下道德教育,来提高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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