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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保险业自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至2003年的25年间一直保持了30%的年均增长速度。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25年间,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2001年保费1年就实现增长500亿元,速度之快令全球业界震惊。然而,自2003年起,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开始趋缓。2003年末,保费收入为3 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2004年,中国保费收入同比仅增长11.3%,而其中,人身险业务增速仅为7.2%,这是中国寿险业自创建以来增速最缓慢的一年;2005年,全国总保费没有实现超过5000亿元的计划,为4927.3亿元,同比增长为13.95%[1]

速度趋缓的指标是否表明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一个粗放、低效、高速增长期后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集约、高效、平稳增长时期?笔者认为,答案并非如此。可以说,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在走向深化,成就引人注目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十分令人担忧:

      第一,保险业务虽然增长速度超过GDP,但保险业的地位仍然很低。2000年全国保险业收入占GDP的比重(即保险深度)只有1.78%,人均保费(即保险密度)为15.2美元,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还不到1%,而为0.79%,而同期美国市场份额为35.41%,保险深度为8.76%,保险密度为3152.1美元;日本则分别为20.62%10.92%3973.3美元。[2]上述指标,虽然在2003年后有所上升,但仍然在国际上处于非常低的地位,如2003年,中国保险深度只有333%,保险密度只有28744元(约为33美元)2004年,中国的保险费收入仍只占GDP3.4%;保险密度约322(约为40美元);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仅仅为1.61%,而同期的美国为33.84%,韩国也比中国高为2.12%[3]这与中国拥有13亿多人口、经济持续多年高速、银行存款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灾害越来越严重等显然存在着巨大差别,它表明中国保险业发展严重滞后于世界。

第二,保险机构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加,但质量仍不高。中国的保险公司从2000年年底的32家,达到目前的82家,如果加上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达93家,增加了近200%[4]机构虽然增长迅速,但质量并不让人乐观。一是公司资本实力不强。就现有的公司与资产而言,平均每家拥有的保险资产只有160亿元左右,就是全国15000亿元总资产,也仅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一家中等水平的保险公司。二是保险承保业务质量在下降。就财产保险业务而言,2001年赔付率为48.6% 2002年为51.7%2003年上升为53.3%2004年虽然比上年度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51.5%,而2005年则达到了本世纪以来的最高点为54.2%[5]赔付率的持续走高,表明承保的质量在下滑。除此之外,骗取保险赔款的事件也频繁发生,保险公司开办的某些险种因欺诈而导致的保险赔偿支出最高可达保费收入的50%,是全部保险业务的10%-30%。骗子虽然落入了法网,然而这些事实不能不说明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的低下。三是对新市场的开拓缺乏积极性,整个经营水平不高。例如,2005年有省份全年各保险公司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有70多个,而其中竟有40多个产品没有保费收入,这种现象其实在全国各地都存在。[6]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市场上,不分地区差异、事故风险差异,一张保单卖全国的现象比比皆是;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虽有增长,这主要是机动车辆保险险种、企业财产保险险种等老险种在起作用。寿险市场上,国际上流行的投资类、利差返还式、分红式保单等虽然成了中国保险公司拓展市场的手段,但一般都没有根据国情进行改造,产品数量虽多,可真正带来效益的少,而且大量产品存在夸大其功效的误导因素。责任保险市场、信用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市场仍待开拓;中小城市和广大乡村仍然是多数保险公司的业务空白。这种局面直接影响着中国保险市场的扩大和整个保险业经营的深度发掘。

第三,保险经营人员多,但高级人才匮乏。目前,保险系统职工人数超过20万,比2000年增长18%。虽然职工人数增长没有公司家数增长快,比起13亿人口来说也不算多,但如果加上150万的保险营销人员及其他保险中介人士,保险经营的队伍达180万之多,不能说保险队伍不庞大[7]。只是,与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比,经营人才不算多,更重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才奇缺。有数据表明,目前国内保险业的人才储备非常匮乏,供需比例约1:4;就北京市场而言,保险人才缺口10万,而高级管理人才缺口达5万。[8]保险人才培养的滞后,保险人才的匮乏,这就必然会导致保险市场上的人才拉锯战,集体跳槽现象凸现;而且必然出现不是人才被当作人才使用的现象。正因为如此,2005年,许多保险公司的高管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频繁被调换或被离职;同时,保监会还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达216人之多[9]管理人才的匮乏与不稳定必然影响着保险市场的稳定与保险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中介机构膨胀,但质量堪忧。拥有健全的保险中介主体是保险市场体系完善与成熟的标志之一。2000年,首家保险中介机构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2002年,保险中介机构为99家。随后,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飞速膨胀。截止到20051220,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887家,从业人员50165人。[10]虽然商业保险市场的缺腿正在得到弥补,但保险中介机构由于起步晚,时间短,发展还很滞后,甚至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保险业的发展。一是专业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据统计,目前全国所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中,平均持证率只有64.60%,而其中的公估公司平均持证率只有44.7%,经纪公司平均持证率却仅仅为41.2%;[11]无证上岗,多数经营者亦是半路出家,有管理经验却不懂保险,或懂保险而不善中介经营,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到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发展和保险业的发展。二是业务发展迅速,但效益低下。据统计,2004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290526亿元,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67%,但平均没有一个中介机构赢利。2005保险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290.61亿元,但累计亏损仍达775万元。[12]三是诚信意识、法规意识薄弱。在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不规范、索要高额手续费,误导客户消费、欺骗客户,在市场上抄单、卖单,有的甚至恶意挪用、拖欠保险公司保费,采取埋单、撕单等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现象时时都有发生,这既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又损坏了保险人的形象,至使人们对保险中介在不熟悉的情况下,又产生了不信任感。

第五,保险竞争局面虽已形成,但一家独大的格局仍未从根本上改变。2001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三家公司控制了全国保险业务收入的80%多,到2005年三家公司仍然控制全国保险业务收入的75%以上。在2005年的寿险市场上,中国人寿独占半壁江山,加上平安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仍然高达76%;在财产保险市场上,2005年,中国人保一家就独占市场份额的71%,三家联合,同样份额高达76%[13]在我国营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家数虽然与中资公司相当(2005年以前还多于中资公司),保费收入总量虽然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2004年的70亿元,但占比不到全国保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2005年虽然有所改善,但所占份额也仅仅为6.9%[14](中国保险市场长期独家垄断且迄今仍是极少数公司主宰市场,必然影响新公司的快速成长,并对中国保险业的市场化、多元化、全方位发展并非好事。保险业务存在垄断的同时,在保险公司的地区布局上亦处于失衡状态,基本上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少数城市。因此,打破垄断局面,在保险机构设置方面注重地区间适度平衡,显然很有必要。

第六,保险业虽然快速成长,但财务风险却在高速积累。由于经营理念的错位,盲目追求业务的扩展和市场份额,部分公司不注重险种结构,对利差、费差、死差及投资收益率缺乏科学评估,其财务状态事实上已经隐含着重大风险。如1999年销售的第一代、及随后改良的第二代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账户严重亏损,200412月底至今的第三代投连险,其绩效亦不令人乐观。[15]事实上,除了投资连结险,市场上销售的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都成了具有财务风险高度集聚特征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虽然是财险的主打产品,其潜在的亏损额其实也相当高。值得指出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集聚的几百亿的投资利差损风险在本世纪并没有得到释放,多数公司对此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增进自己的投资收益。有些新险种虽然目前带来了保费收入的增长迅速,但有可能是新一轮利差损积淀的开始。此外,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越来越大,近年来常常带给保险公司数以亿元计的损失。因此,保险业虽然在规模上是以超常规的速度增长,但理性不足,稳健不够,财务风险正处于高速积累之中,如果没有新的重大举措,有的公司业务亏损已成定局。

第七,保险业总量虽在增长,但畏惧风险的心理严重,与风险保障的需求差距有扩大趋势。就财险业务而言,近年来增速比寿险要快,但增速年平均低于国民财富的增长,更与风险保障需求差距甚大。例如,2004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而保险赔偿为567.5亿元,只相当于自然灾害损失的1/42005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42.1亿元,保险赔偿666亿元,相当于损失的32.6%, 如果加上人为事故损失,保险赔偿所占的比例将更低。[16]再如,我国近几年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但责任保险业务一直非常低,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承包传统型业务,说明保险机构对这一市场缺乏信心和对风险的畏惧,更表明了保险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差距仍然很大。人寿保险也有类似现象,如健康险人人需要,可其保费收入不到寿险的10%,至于个别特殊保险(如人体器官保险、宠物保险等)根本没有出现。这种局面加剧了风险保障需求与保险满足度的矛盾,与国民财富的高速积累严重不相适应,也是影响整个保险业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八,保险投资总量虽在增加,但其投资效益低。2001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703.1亿元,截至2005年底,该指标达到14315.8亿元,年均增长40% 以上。[17]然而,保险投资的效益却并不令人乐观。2001年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为4.3%,可其后的年份则在不稳定的情况下呈现下降的趋势。即2002年投资收益率为3.14%2003年为3.54%2004年则下降至2.9%2005年的收益率虽然比上年度有所提高为3.6%,但同样远低于欧美国家保险市场10%左右的收益水平[18]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再保险市场虽已成形,但很不成熟。目前国内再保险公司由1996年的1家变成了5家,再保险市场虽已成形,但尚属不成熟的初级阶段。其表现主要在:一是再保险业务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而言,总承保能力偏弱。如按发达国家再保费收入占保费总规模20%标准计,2005年我国再保费收入应为1000亿元,而实际收入仅215亿元。[19]二是面对国内巨灾风险或巨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要独自应对,基本上形成了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高度依赖。如近几年,境内公司向境外分出保费,大体上占到总商业分出业务的80%-90%左右[20]三是资本实力相当弱。如截至2005年底,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总资产为285亿元,占国内再保险市场份额的90%,但其注册资本金仅为39亿元,对应的承保能力仅为200多亿元。而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分别是中再集团的50倍和40倍。[21]外,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技术、服务及监管也没有到位。由此可见,国内再保险市场对国内原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的分散没有起到大的作用,也即对国内保险公司的的直接承保能力的扩大没有起到支持作用,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业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而随着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外再保险公司有如原保险公司一样会蜂拥而至,国内再保险市场尤其是民族再保险业也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第十,保险服务虽在改善,但中资保险公司信誉危机严重,急需重塑形象。保险业迅速发展的这几年,保险服务大有提高,但诚信问题在管理、经营方面仍然很突出。其主要表现在:设计的保单晦涩难懂引诱消费者落入陷阱,待出险时逃避保险责任;夸大保险的保障功效;借助权利部门强制销售保险;通过热门产品搭配销售有关险种;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展业理赔时两张脸;无理拒赔、惜赔或少赔;等等。正因为如此,从报纸到互联网,从电视再到无线电台,几乎所有的大众传媒时不时地报道保险业一些不诚信的事实。保险的不诚信行为正在影响着保险公司甚至影响着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而与此相对应的一种现象是,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保险客户偏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现象。再加之中资保险公司无论从历史、实力,还是从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资金运营等方面出发,均弱于那些已经进入和正在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公司,导致客户依赖外资公司便不可避免,这种心理偏好必然影响客户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使中资保险公司遭遇信誉危机。如果不意识到这一点,中国保险市场上中外资公司展开平等竞争后,中资公司所面临的局面将是非常严峻的。

总之,在肯定中国保险业深化改革、稳定发展的主体面的同时,必须看到并正确估量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上述不足。

 

 参考文献:



[1] 参见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李隽琼,“吴定富定调 保险业速度第一”,《北京晨报》,2006-01-16

[2] 许飞琼,“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回顾与评估”,《中国改革开发论坛》,200211)。

[3] 参见中国保险学会,《保险资讯》,第1期,2005-08-15

[4] 毛晓梅,“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总数达93家,去年新增加14家”,《中国保险报》,2006-01-13

[5] 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年鉴、《金融时报》2006-01-19报道测算而得。

[6] 参见“保监会力主产品创新——打破‘一张保单卖全国’”,《参考消息》,2006-01-23

[7] 参见:国家统计局,《2005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齐闻朝等,“鲜活数字见证中国保险业辉煌成就”,《中国保险报》,2006-01-16

[8] 陈玉强,“高管跳槽升级 ,保险人才争夺步入战国时代”,《证券市场周刊》,2005-12-13

[9] 焦阳,“保险公司频频换帅:保监会加强对高管监督”,《参考消息》,2006-01-23

[10] 参见2006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的公告。

[11] 参见2006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的公告。

[12] 陈戈,“保险中介去年累计亏损775万”,《第一财经日报》,2006-01-24

[13] 参见2006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业的统计公告。

[14]参见国家统计局,《2005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出版社;齐闻朝等,“鲜活数字见证中国保险业辉煌成就”,《中国保险报》,2006-01-16

[15] 参见“投连险不保险 投诉不断官司迭起”,《证券市场周刊》 2005-06-14

[16] 参见:国家统计局,《2005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潘跃,“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人民日报》,2006-01-06

[17] 参见兰虹等,“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略”,《财经科学》200311);卢晓平,“吴定富:比例超过存款 保险投资债券达52.3%”,《上海证券报》,2006-01-16

[18] 参见:赵冰,《寿险业增量风险引起高度关注》,《国际金融报》,20031110;任波,“渠道逐步放开, 保险投资瓶颈难破”,《中国证券报》, 2006-01-12)

[19]罗绮萍,“中再集团资本匮乏”,《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3-10

[20] 毛晓梅,“再保险市场稳步发展 商业分保额首超法定分保”,新华网,2005-11-30

[21]罗绮萍,“中再集团资本匮乏”,《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3-10


“强买保险”的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笔者观察与研究中国保险市场亦有多年,耳闻目睹的便是部分保险公司与权力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推销某些保险业务方面具有惊人的利益一致性。近几年一些保险公司因强买保险而成为被投诉的热点,我认为它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亦表明市场经济及其运行规则已经开始发挥作用,而强买保险确实属于违背保险经营规则的非市场行为。因为从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和我国保险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出发,除极少数关系到公众利益的险种需要由法律规定实行强制保险外,其他各种保险业务的成交,均须遵循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等价交换、自愿成交”的原则,这是不容置疑的。

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只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个别险种因关系到公众利益安全而按国际惯例采取强制保险的做法。然而,在保险市场上,却可以看到许多非法规规范的强买保险现象。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国家强制的只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些地方实际上将其扩展到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失保险;在航空保险中,旅客的保险应遵循自愿成交的原则,一些地方同样出现与机票强行搭售的现象;中小学生人身意外保险完全是一种自愿保险业务,在许多地方却变成了强迫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更是变成客户贷款购房的强制性前提条件,不仅如此,还在保险金额、保险价格与保险期限等方面让保险客户付出不必要的代价。我们还可以找出另外一些强买保险的实例,如保险客户购买财产盗窃保险时必须以投保一般财产保险为前提,购买医疗保险必须以投保寿险为前提,等等。

如果稍加分析,便会发现:强买保险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即保险方与其代理方均能够从中获得高额的利益回报,其中保险公司可以用较少的展业成本来获取较高的保险利润,代理方则在正常工作情形下还可以从中获取优厚的保险代理佣金。因此,保险公司与相关单位的相互勾结,便构成了强买保险现象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改革使保险公司自身很难强买保险,它只有与权力部门或相关单位结合在一起,才可能实现强买保险的目标。如对车辆损失保险的强买行为只有通过负责公路交通管理的执法部门才能实施,对中小学生保险的强买行为只有通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各中小学校才能实施,对航空旅客意外保险的强买行为只有通过民航部门或其代售点才能实施,等等。其次,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仍大有市场,保险市场上长期独家垄断更加强化了这种色彩,如在10多年前,某一大保险公司就经常与国家职能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文件,甚至组织评选全国优秀保险县等等,其行政色彩之浓厚完全可以与国家机关相提并论,近10年的改革虽然形成了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保险公司也恢复了作为企业的本色,但观念上的转变仍未完成,从而在开展某些业务时总是努力寻求权力单位的合作而较少考虑保险客户的自主选择权益,一些保险机构仍然不能将保险客户视为平等的交易方,“保险好卖、理赔太难”投诉的不断增长更表明保险消费者至今仍处于弱势地位。再次,保险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即对强买保险行为疏于禁止或制止不力,实际上放纵了这种非市场行为。此外,国民的现代保险意识仍有待强化,消费者不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便成了强买保险的依据;而一些大众传媒的片面宣传亦误导了保险消费者。例如,在财产保险中,经常可以看到对一些保险客户投保后获得赔偿的宣传,通常只有索赔者付出保费与获得赔款的简单数据比较,而忽略了保险客户付出保险费就是购买相当的保险保障的等价交换行为,忽略了保险公司在赔偿部分客户的同时却对绝大多数保险客户并没有或不需要赔偿,以至给人们造成的错觉便是获赔保险客户占了保险公司的便宜;在寿险领域,对保险的投资功能过分渲染,亦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保险交易作为一种非常普通的市场行为的认识偏差。因此,强买保险现象的存在,保险方、代理方、监管方和舆论界均有重要责任,其中保险方无疑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强买保险现象的不乏罕见,不仅直接损害着保险消费者的自主权益,使保险市场的交易丧失了公平性,而且扭曲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从而是必须加以禁止的非市场行为。要真正杜绝强买保险的现象,强化保险市场监管和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至关重要的,但关键还在于保险公司转换观念,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公平、自主交易的原则来开展保险业务。

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经历告诉我们,如果保险公司的营销活动只是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依靠权力因素介入发展业务,便必然在保险市场竞争中落败,因为这种单向思维必然导致保险公司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和借助权力因素,进而必然损害保险客户的利益或忽略保险客户的利益,最终效果将因保险营销中利益的失衡、市场竞争对手——其他保险公司的反面示范和保险消费者自身的觉悟而适得其反。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营销活动,最终目标显然应当是实现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的双赢。每一个理性的保险公司管理者、经营者都应当确信,在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上,只有保险人自己获赢而保险客户不能从保险中获赢的市场现象是不会持久的。现阶段因强买保险及部分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惜赔少赔导致的投诉高涨,表明保险界已经存在或面临着信誉危机;同时,还必须注意到,我国加入WTO以后,大批外资公司已进入中国市场并与中资公司开展平等竞争,中资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局面日趋严峻。因此,遵循保险市场上“公平、自主”的交易原则,将信誉放置业务发展的首位,对于各个保险公司均具有同等重要的影响。

总之,强买保险是违背保险市场规则的非市场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航天工业是指研制、安装和发射包括卫星、运载火箭、航天飞机等各种航天产品在内的新兴、高级、科技产业,它是随着现代航天技术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个日益重要的高科技产业。卫星发射、航天飞机和外星探测器的宇宙飞行,将人类认识世界的范围由地球扩展到太空。航天工业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通讯便利、信息传播、气象监测、地质勘探以及许多方面的科技发展,奠定了该科技产业的崇高地位。不仅发达国家将航天工业摆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中国等也将发展自己的航天工业摆到了战略高度来考虑。因此,可以预见,航天工业是一项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科技产业。

然而,航天工业又是耗资巨大、风险极高的科技活动,如果发射成功,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一旦发射失败或出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数以亿元计。据有关国际组织统计,作为航天工业主要项目的卫星发射业务的失败率一般为5%,有的年度高达10%左右。19988月至19995月,航天大国美国就有6次卫星发射失败,仅发射损失就达35亿美元,其中还有一颗价值高达10亿美元的卫星。航天工业的主要风险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爆炸。即航天产品在航天活动中发生爆炸事故并导致严重损失的风险。爆炸事故是发射阶段的主要风险,也是整个航天保险中造成损失最为严重的风险之一。例如,1986年发生在美国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事件,即使价值20多亿美元的航天飞机毁于瞬间,机上人员全部殉难,整个航天事业受到沉重打击。2003822,巴西第三枚VLS型卫星运载火箭在位于东北部的阿尔坎塔拉发射场地面爆炸,发射平台被毁,造成20多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许多是巴西的火箭技术专家。这是巴西第三次发射运载火箭,但三次都失败。二是运行失常。如航天产品发射后未能进入预定轨道或未能按计划回收,这种运行失常同样会导致严重的损失,从而是航天工业中的又一类主要风险。1984年由美国发射的两颗卫星未能进入预定轨道,不仅使卫星的所有人美国西联电报公司和印度尼西亚政府的通讯事业发展计划遭到重大挫折,而且使这次发射活动的承保人英国劳合社付出了1800多万美元的保险赔款。三是意外故障。它也是导致航天活动费用损失的事故风险,其后果虽然不是航天产品的毁灭性损失,但同样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例如,1992328,中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在发射一颗卫星时,出现剧毒燃料不断渗漏的意外故障,虽经紧急关机保住了火箭、卫星及发射场,但仍造成了3人死亡和数百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四是其他风险。如气候因素、太空意外碰撞以及制造、运输、安装、发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等,均有酿成重大损失的可能。由此可见,航天工业是高风险事业,航天工业需要风险转嫁工具——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是以航天产品的生产与应用为保险内容,以航天活动中的各种意外事故风险为保险责任,并根据航天产品的研制、安装、发射、运行等分阶段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金额巨大、保险危险集中的科技工程保险业务。航天保险是随着航天工业的发展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965年,美国“国际通讯卫星ⅠA”号向英国劳合社投保350万美元的卫星发射保险,迈开了航天工程保险的第一步,从此,航天工业便与保险建立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到20世纪70年代,航天保险已经是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项独立、高级的保险业务,并逐步成为人造卫星、运载火箭等航天产品购买者为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条件。国际上普遍形成的航天活动必须以航天保险为条件的惯例,表明了是航天工业的发展和商业化创造了航天保险市场,但如果没有航天保险,亦不会有人在商品市场上购买航天产品。 在中国,1987年初,中国航天保险随着本国的航天产品(长征三号火箭)进入国际市场而步入国际航天保险市场,为“长征三号火箭”的使用者提供一揽子保险,并于19904月首次承保了用“长征三号火箭”发射的“亚洲一号”通讯卫星。从1990年到1999年十年间,中国承保人共承保了27颗由长征系列火箭发射的国内外卫星,承保范围覆盖了从火箭和卫星的运输、发射直到商业运营的全过程,为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风险保障。如1995126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的“亚太二号”卫星发生星箭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是星箭全损,保险人为此付出的经济赔款高达1.62亿美元;1996818日中星7号卫星发射失败,当时的承保公司亦向卫星的所有人中国通讯广播卫星公司支付了2590万美元的赔款。

总之,航天工业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航天保险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风险保障工具。航天保险将有力地促进航天科技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各类保险诈骗事件接踵而至。如今年71《中国保险报》就有两篇文章分别报道了北京大兴崔继国伙同情妇残忍杀死自己的奶奶、父亲、妻子与年近5岁的女儿案和吉林长春吉盛伟邦家具城火灾骗保案;714《检察日报》报道的四川彭山县杨爱平杀妻骗保案;715《法制日报》报道的武汉市王氏兄弟杀妻骗保案1213《武汉晚报》报道的特大杀人骗保案及因其附带出的价值150万港币的骗保案。类似的案件已不成为新闻了,但其所造成的恶果促使我们不得不对保险谋财案频频发生的事件引起高度重视。

 

一、           借保险谋财的案件存在于保险业的各个领域

    保险对危险的分散和保障社会生活安定的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然而,由于其具有价值补偿性及射幸性等特点,有时则被一些存有道德瑕疵的人当成了谋求不义之财的途径。如一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等等。可以说,借保险谋财的事件在保险业的各个领域都存在。

在财产保险领域,发生过的借保险谋财案种类繁多。笔者研究过的个案类型就包括:企业经营亏损,投保后放火诈骗保险金以弥补亏损;不是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却冒充保险车辆索赔,或车主故意销毁旧车辆以骗取保险赔款;借货物运输保险,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订立攻守同盟,骗取保险金;或虚构保险标的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保证骗取银行贷款;监守自盗谎报他人入室抢劫以谋取家庭财产保险赔款;产品责任事故重复保险索赔;等等。从企业财产保险到家庭财产保险,从运输工具保险到货物运输保险,从有形的财产损失保险到无形的责任与信用保证保险,无一领域不发生着借保险谋财的事件。

在人身保险领域,故意谋杀被保险人以获得保险金事件,甚至以杀害亲人来达到获得保险金目的,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等互相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而诈骗保险金;利用他人尸体假借被保险人死亡或被保险人自杀身亡以获得保险金给付;带病投保或没病装病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金给付;通过自残方式骗取伤残保险金赔偿;伪造有关证件(如身份、年龄、职业等证明)进行投保,以获得养老保险金等的给付;等等。可以说,从简易人身保险到人寿保险,从健康保险到意外伤害保险,各个人身保险领域也时常发生着形形色色的保险金诈骗案。

 

二、           保险谋财的结果及原因分析

保险本是对各种意外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社会化保障机制,其目的是以保证对灾害损失的补偿达到一个相当的水平。然而,一些人的道德缺失与诚信危机,使保险成了这些人谋取不义之财的工具,结果,保险不仅不能缓解或弥补灾害损失,反而带来了更大的灾难和损害。其表现在:一是保险谋财会使已有的物质财富灭失。要骗取保险赔偿,犯罪分子总是会想方设法制造事故,将保险财产破坏甚至毁灭,这是一种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不同性质的故意行为,其结果必然是带来大量的物质财富灭失。二是导致生命的无辜伤亡。由于金钱的驱动,一些人灭切人性的残害生命,包括他人的生命和自身的生命。三是社会不得安宁。许多物质财富因纵火、爆炸、车祸等毁灭性的破坏而灭失,一些生命无辜被害或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必然使社会陷入不安宁的状态。这就是借保险谋财所带来的可怕后果。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人敢于冒犯法律,无视生命的可贵而进行保险犯罪活动?揭开金钱的面纱,我们不得不承认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个人或社会道德的沦丧、诚信的缺失和保险机制的漏洞所致。

    第一,道德的沦丧。道德沦丧是指人们不顾一切地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对于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来说,参加保险是基于一定的风险转移意识,希望保险标的在受到损害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然而,因个人精神道德的差异,企图借保险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发不义之财的不道德行为大有人在,而且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残害生命,毁灭亲情。这是个人道德沦丧的极端表现。对于个人是如此,而对于有些单位或机构乃至有些行业的行为也相似:为了追求本单位的利益或本行业的利润,一些单位或机构或行业采取各种违法的手段骗取保险金。如企业经营不善,为了摆脱财务危机而通过破坏保险财产物资的数量和价值欺骗保险公司以获得大额的保险赔偿;有的医院开与治疗无关的药品,轻伤当重伤,小病当大病,没病当有病等,在加大病人痛苦的前提下,加大保险公司的赔偿成本,而使医院自身营业利润增加;再如有的单位开假证明、假发票,或提供假鉴定等让保险消费者骗取保险金,甚至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等等。这些或是职业、或是行业、乃至说是社会道德沦丧的具体表现。

    第二,诚信的缺失。信用以道德为基础,社会行为主体道德观念淡漠、社会道德欠佳甚至沦丧,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信用关系当然难以建立。没有相应的道德标准,缺乏强烈的道德意识,必然失去行为的规范,这就是一些人或单位在法律难以涉及的时候常常做出各种违背道德要求事情的原由——诚信缺失。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第三,保险机制存在漏洞。对于保险欺诈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归结于道德与诚信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要归因于保险本身的机制不健全。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商业保险更多的是注重保费收入的增加,保险领域的扩张,而对于保险欺诈行为根本不或很少予以重视,更谈不上很好地在保险领域进行长期的、不间断的反欺诈行动。例如,承保、理赔程序没有完全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保险诈骗者有机可乘;虽然借保险谋财的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常有发生,但除有命案的罪犯外,大都没有追究骗取保险金的刑事责任,其他案件的行为人,只是以拒绝赔偿或追回赔款了事,很少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保险谋财者的恶习膨胀;监督检查不力,威慑力量不强,甚至存在对保险业内部业务员内外勾结、合谋作假骗取赔款的行为姑息迁就;等等。保险内部制度的不健全、保险监督管理的不科学等,必然导致借保险谋财的事件越来越频繁地发生。

 

三、           解决借保险谋财问题的对策

借保险谋财,不是短期内由个别原因造成的暂时现象,而是由多种原因长期形成的一种恶性社会现象。对保险业而言,不解决保险欺诈犯罪问题,健康的保险市场就难以建立,做大做强保险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所以,必须采用相应的对策,花大力气来去除这一社会恶瘤。

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一是尽快健全保险市场的规则,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保险欺诈行为。二是在整顿治理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健全市场规则的同时,进行严格全面的科学管理,即积极推进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全方位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堵塞漏洞,谨防欺诈现象发生,培育良好的保险信用环境。三是进一步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借保险谋财的不法分子严惩不贷。四是运用电子化、信息化网络技术,依靠银行、证券、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保险信用监管。通过监管加大反欺诈行动的执行力度,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建立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虽然诚信归根到底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但道德义务的实现并不单单依赖于道德本身的力量。也就是说,还需要有一个外在的约束机制来调整和控制这种道德价值的取向,这就是法律制度。诚信不仅仅是道德的因素,也是法律的因素。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诚信体系之所以健全是由于其制度对诚信的反面——不诚信的规制力很强大。一个人完全可以置道德义务于不顾,但他无法承受的是违反这种道德义务所要面临的举步维艰的困境。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完善我国现有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必须严格执法,防止“法律白条”现象的发生,从而对各种保险欺诈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再次,加强道德建设,强化道德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为培育良好信用关系提供思想基础。只要社会各行为主体无论个人或者团体有了强烈的道德意识和系统的道德标准,必然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恪守起码的诚信原则,就会十分珍惜自己和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我们应该在抓好诚信法制建设的同时,不放松道德建设,保障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必须严格处罚机制。对借保险谋财案,不仅应当让违法犯罪者退还赔偿,而且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严格执法,让保险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者遭到经济损失与刑事审判,才有可能真正纠正失范的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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