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6月的一天深夜两点多,某地盲残人福利综合加工厂突然失火,该厂在4天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火灾损失保险的五合板仓库和棉丝仓库受损严重。在接到该厂厂长的报案后,当地公安部门和承保人某保险公司于当日凌晨先后赶赴到现场。经仔细勘查,发现仓库门被撬,地上有一只汽油桶,从而断定这是一起人为纵火案。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厂长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赊欠他厂的五合板等原材料货款,在将原材料转售后,便将主意打在了保险赔偿上,希望用保险赔款付赊欠的货款。在火灾发生前四天,厂长一改以往反对投保的态度,亲自将价值仅有15万元的财产谎报为21万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火灾保险,并在投保后指使该厂一业务员放火烧毁被保险财产。
不同的观点:
上述案件发生后,由于该厂厂长和放火的业务员罪行严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在对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该厂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上,虽有两种看法,但都主张赔付。即:
(1)保险公司应该赔。理由是厂长及犯罪的业务员的行为只能代表个人,而不能代表全厂,仓库失火对全厂职工来说仍是意外的,如果不赔,该厂职工的利益及集体财产就没有得到保险保障,显然是与保险关系的平等原则不相适的。
(2)保险公司应通融赔付。理由是厂长及犯罪的业务员已受法律制裁,该厂职工并未有过错,况且该厂职工均系盲残人,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应讲求社会效益,体现保险的社会功能。因此,保险公司应通融赔付。
分析:
从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对此案应该拒赔。
第一,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之一的投保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以保险双方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不遵守诚信原则,则该合同无效,保险人可以据此拒赔。在本案例中,该厂厂长在投保时将价值15万元的财产作为21万元投保,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与该福利工厂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不受法律保障。
第二,厂长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代表的厂长虽然对工厂的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但他代表着财产的所有者国家或集体在管理、经营、使用着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厂长应对企业财产的安全负责。从保险的角度出发,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据有权或根据合同产生利害关系的人均对该财产有保险利益,可以成为该财产的投保人。厂长既然有资格成为投保人,显然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此外根据保险国际惯例,投保财产的所有人及其代表的行为视作被保险人的行为(如企业财产所有人、船东、船东代表、企业经营者),即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人的行为受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法人所有权)分离,实施法人财产所有权。据此也可断定,作为法人代表的厂长就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厂长作为投保人的行为也是有效的行为。
第三,厂长的故意行为可视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果厂长的行为不能视为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企业财产要投保,被保险人又不可能是作为抽象概念的国家或集体,因为不可能用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去制约国家或集体,这于法理不通,也不适合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厂长的故意行为可视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应受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制约。如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户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该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也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四,保险不是救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平等的经济关系,其权利与义务都是对等的,即投保人付出多大的代价就享受多大的保险保障,投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是享受保险保障的前提。如果投保人未尽义务,且蓄意纵火,保险公司不能也不应该充当救济机构的,因为救济是社会福利部门的事。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只能按保险合同办事。
结论:
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原则,保险公司应该拒赔。该厂职工的困难除国家救济和亲友援助外,只能依靠自己解决。
摘自许飞琼编著《财产保险案例分析》